(一)關稅法第27條
第 27 條
為加速通關,快遞貨物、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
前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場所之設置條件、地點、快遞貨物之種類、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第18條
第 17 條
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00001. 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原本。
00002. 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00003. 第十一條第二項進口文件及低價類快遞貨物,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承認之委任文件。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由實名認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予收貨人,並由收貨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第一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第 18 條
快遞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依規定繳納稅費。
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者,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進口低價應稅及高價快遞貨物並應申報收貨人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號碼。
快遞業者依前二項辦理報關者,海關得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
(三)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第18條
第 14 條
海運快遞業者辦理進出口文件類或低價貨物之簡易申報時,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依前項規定合併申報者,應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收貨人名稱,除文件類外,並應申報收貨人地址及其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者,由海關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簡易申報單及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文件類外不得併袋通關。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第 18 條
進口海運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海運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任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任書原本。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在此限:
00001. 以傳真文件代替委任書原本,且傳真文件經受任人簽認者。
00002. 以書面或線上方式辦理長期委任者。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由實名認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予收貨人,並由收貨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第一項應檢附之委任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自行編號裝訂成冊,供海關隨時查核。
海運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受委任報關者,應負虛報責任。
(四)試辦快遞貨物收貨人實名認證及線上報關委任實施作業要點
1. 為確認進口快遞貨物收貨人身分及報關委任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以空運快遞貨物及海運快遞貨物之進口簡易申報單為適用範圍。
3. 本要點所稱實名認證,指收貨人透過實名認證平臺,經行動通訊門號身分識別技術或自然人憑證登入方式,線上核實身分。
4. 實名認證平臺業者應將實名認證收貨人身分識別資料傳送海關;其資料有註銷或異動時,亦同。
5.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6. 以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之身分識別資料,經海關比對實名認證資料庫不符者,得回復錯單。
7. 海關得將依前二點規定申報並比對相符之收貨人,列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
8.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由實名認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予收貨人,並由收貨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9. 收貨人未依前點於實名認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之翌日起七日內辦理線上報關委任者,實名認證平臺應建立異常紀錄檔,並通知快遞報關業者聯繫收貨人辦理線上報關委任或依規定向收貨人取得紙本報關委任書。
10. 經海關抽中報關委任查核案件,由通關系統通知實名認證平臺轉知快遞報關業者。
11. 收貨人未於前點海關抽核通知發送之翌日起七日內辦理線上報關委任或出具紙本報關委任書供海關銷案者,由海關製作「異常收貨人身分識別資料清表」通知實名認證平臺供快遞報關業者報關前查詢。
12. 自海關發送前點「異常收貨人身分識別資料清表」通知之翌日起,申報異常收貨人身分識別資料之進口簡易申報單,列為應實施報關委任查核案件。